第375章 大桥垮塌报告(2/3)

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凌河大桥现场监理。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2.魏共同,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黄建标,黄长省公生明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4.卫启,黄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河工程勘察院地质勘探科科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5.郑兴隆,黄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山河工程勘察院院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6.孔好学,山河精细设计院凌河大桥项目负责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7.彭先进,山河精细设计院总工程师。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8.刘劲,山河精细设计院院长。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9.蒲自谦,山河市月光县建筑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0.高飞飞,山河市月光县副县长、党组成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1.马志,山河市月光县委副书记、县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2.罗刚强,山河市建筑管理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3.山河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4.吴道扬,山河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25.项模范,黄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26.余诚信,黄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二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兰丽,黄长省路桥公司总工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肖明,黄长省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武伟建,黄长省路桥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董元,黄长省路桥公司董事、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相,黄长省路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左品德,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院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简单拚,黄长省公路局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齐放,黄长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程东祥,黄长省交通厅规划办公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10.王干事,黄长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卢向阳,山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向进,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报告还对事故有关人员、事故有关单位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报告要求黄长省在中纪委、监察委和高检院的指导下,继续严肃查处这起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报告责成黄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部分,报告提出了四条要求。

一是黄长省路桥公司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变更。要加强施工技术管理,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控制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要加大各工种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劳务管理人员及民工的技术素质,持证上岗。要加强原材料选择、砌筑工艺、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路桥的使用安全。

二是黄长省公路局、山河市公路局和山河市路桥建设总公司要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质量规程标准,建立有效的安全质量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好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做好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

尤其要发挥监理单位在路桥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监理公司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理职责。在选择施工队伍时,不仅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更要考察施工企业的施工经历和实际能力。

三是监理公司要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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